政府信息公开
索 引 号:0005500960/2021-00134主题分类:财政发布机构:市人民政府办公室
发文日期:2021-05-28文  号:三政〔2021〕25号有 效 期:  有 效
名  称:三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《三河市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三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《三河市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发布机构: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:2021-05-28

各镇人民政府,燕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、农业科技园区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,街道办事处,市政府各部门:

《三河市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暂行办法》已经市委常委会会议、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工作实际,认真贯彻执行。

三河市人民政府

2021524

三河市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暂行办法

第一章  总  则

第一条  为进一步转变街道职能,扩大财政管理职权,提高街道基层治理能力,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》、河北省委办公厅、省政府办公厅《关于深化乡镇和街道改革的实施意见》(冀办字〔20205号)、《三河市深化乡镇和街道改革方案》(三办字〔20202号)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 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是:

(一)明确承担事权,合理匹配财权。根据街道所承担的事权,合理确定财权,将事权与财权相结合,提高街道治理能力,促进街道健康发展。

(二)定额保障支出,体制自求平衡。科学测算核定街道支出范围和资金额度,街道保障运转和各项事业发展在额度内自求平衡。

(三)规范财政管理,明确主体责任。简化市级财政的管理流程,下放审批职权,强化街道的财政管理职能,提升预算管理水平,明确支出责任,严格资金监管。

第三条  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模式是:确定支出范围和标准,科学核定支出基数、体制内自求平衡。

第四条  本办法适用于全市6个街道办事处。

第二章  核定支出基数

第五条  各街道负责行政区域内的支出内容主要包括:一般公共服务、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、社会保障和就业、卫生健康、节能环保、城乡社区、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等支出。

第六条  街道支出基数根据街道支出责任确定,包括人员经费、日常公用经费、其它政策性支出等必保支出和业务工作经费、临时性支出、建设项目支出等其他支出两部分。

第七条  街道支出基数的测算:

(一)必保支出基数根据街道财政保障人员、管理和使用资产的数量、三河市级以上(含市级)政策文件规定的标准等因素确定。

(二)其他支出基数根据全市可用财力、事权划转、政策要求等因素测算6个街道全年总体额度,按照社区数量、社区人口、辖区面积等因素计算各街道支出具体额度。

第八条  各街道征收的非税收入,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,不以收入数额调整支出基数。

第三章  预算管理

第九条  各街道的支出基数由市财政局负责测算,各街道根据测算结果编制本部门预算,市财政部门汇总编制全市政府预算草案。

第十条  支出基数确定后,各街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和“保工资、保运转、保基本民生”的保障顺序编制年度预算,其中:必保支出必须足额保障,其他支出由街道在年度支出范围内按照预算管理要求自主安排。

第十一条  各街道在预算执行过程中,要立足自身可用财力,按照量力而行、尽力而为的原则,依据各项工作轻重缓急科学安排好支出项目,不得违规举债和形成隐性债务。

第十二条  各街道要将预算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绩效管理,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预算编制、执行、监督全过程。

第十三条  各街道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追加事项,由体制内财力自求平衡。如遇重大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,由市财政局根据可用财力情况研究解决方案,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。

第十四条  涉及全市整体性项目工作,由市主管部门牵头组织,主要负责项目的规划统筹、标准设计、资金分配方案、监督管理等工作。

(一)年初能将资金分解到街道的,预算安排到街道,街道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,项目绩效管理由街道负责。

(二)年初资金不能分解到街道的,预算安排到市主管部门,具备分解条件后,市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将资金作为专项经费下达到街道,街道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。资金总体绩效管理由市主管部门负责,具体项目绩效管理由街道负责。

第四章  明确职责

第十五条  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各街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,规范账户管理,健全内部控制机制,按照规定使用预算资金;组织和指导各街道做好预算资金绩效监控、绩效评价管理。

第十六条  各街道负责制定本部门预算执行制度,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;严格支出管理,实施绩效监控,开展绩效评价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;汇总本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,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。

第十七条  市财政局的资金审批职能下放到街道,简化审批流程,由街道统筹安排使用资金,并对资金支出的合法性、真实性和支出绩效负责。

第五章  附  则

第十八条  各街道不得以资金安排不足为由影响全市整体工作开展。

第十九条  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条  本办法从202111日起施行,有效期2年。如遇省市财政体制发生变化,将相应调整。

政策解读文件:xxgk.san-he.gov.cn/index.do

打印此页  关闭窗口